“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导读:
“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驾驶者应当对好意同乘者承担责任。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一切风险。驾驶者对于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并不因为有偿和无偿而加以区分。对于驾驶者驾驶者同样适用无过错责任。搭乘者有过错的,应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搭乘者无过错的,可以适当酌情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但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6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奚晓明主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3月第1版,摘自《指导性案例:“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一文,P114—120。法律快车交通事故栏目组温馨提示,以下内容或许对你有用:交通肇事罪(交通事故处理流程)、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知识,也可以在栏目交通事故案例中寻找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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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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