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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办理收养手续需提供哪些材料

更新时间: 2022-01-27 18:34:39 次播放
律师解答

民政局办理收养手续需提供以下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检验检查证明。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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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裕文律师
合伙人律师
唐裕文律师

广东-广州

擅长:刑事案件、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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