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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质押的客体是怎样的

更新时间: 2021-12-24 16:27:12 次播放
律师解答

商标专用权质押的客体是分许可使用权,是指经许可人同意或明确授权,被许可人可以许可第三方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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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升律师
主任律师
肖升律师

广东-深圳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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