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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更新时间: 2021-10-29 15:48:06 次播放
律师解答

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的区别有:

1、责任的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法律规定的,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自行约定。

2、责任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出现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包括合同成立,而违约责任出现在合同成立后且已生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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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婷律师
主办律师
黄婷律师

广东-深圳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房产纠纷、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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