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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签署合同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 2019-12-27 16:05:56 次播放
律师解答

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分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候,只要加盖分公司的印章就可以了。

一般而言,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经营合同,基本上都是有效的,合同签署后的法律后果由总公司来承担。因此,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时候,作为合同的相对方,一定要审查分公司的总公司对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明白总公司是否授权其对外签订合同,以及授权的额度及权限等等。

那么如果合同相对方事先没有审查分公司的总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不知道分公司的签订合同的权利范围,则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是无效的呢?简单来说,即便是分公司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是代理权限终止后让订立合同,那么相对人只要是有理由相信分公司有代理权,那么该代理行为依然是有效,也就是说在符合以上条件时,分公司所签署的合同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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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国杰律师
主办律师
谭国杰律师

广东-广州

擅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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