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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的人能不能当法定代表人

更新时间: 2021-07-07 13:58:04 次播放
律师解答

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个人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第十一条规定,违反本规定,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
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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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素娜律师
主任律师
明素娜律师

广东-东莞

擅长: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建筑工程、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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