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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货物的交付地点是什么

更新时间: 2021-05-17 10:58:35 次播放
律师解答

买卖合同货物的交付地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没有约定的,可以协议补充。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六百零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
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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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丽燕律师
主办律师
杜丽燕律师

广东-广州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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