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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权对质权人有哪些效力

更新时间: 2021-06-01 17:48:06 次播放
律师解答

股权质权对质权人有以下效力:

1、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

2、质权保全权,因质物有败坏之虞,或其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害及质权人的权利时,质权人可预行处分质物,以所得价金提前清偿债权;

3、物上代位权,因出质股权灭失而得有赔偿金或代替物时,质权及于该赔偿金或代替物。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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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丽霞律师
主办律师
何丽霞律师

广东-广州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公司企业、保险纠纷、人格尊严、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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