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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的保管、维修义务应当由谁承担

更新时间: 2021-03-08 16:29:23 次播放
律师解答

承担租赁物的保管、维修义务的主体是:

1、由出租人承担;

2、出租人未在合理期限内维修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但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3、因承租人的过错造成的,由承租人承担。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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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小聪律师
主办律师
单小聪律师

浙江-温州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债权债务、公司企业、涉外纠纷、综合、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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