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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起诉离婚不同意怎么处理

更新时间: 2021-03-04 17:58:08 次播放
律师解答

第四次起诉离婚不同意的,应该搜集能够明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据。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一直起诉法院都判决不准离婚的,证明夫妻感情还未破裂,因此需搜集相关的证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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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炎律师
合伙人律师
张文炎律师

北京-北京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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