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炎律师

张文炎

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

律师简介

京师律师事务所张文炎律师团队简介●团队负责人:张文炎律师简介张文炎律师,曾在法院工作多年,国家二级法官,现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张文炎律师为人正直诚信,博学敏思,涉猎广泛,对民商事法律均有深入的研究和准确的把握。职业期间,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司法和执业经验,较强的思辨能力和独到的见解,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为宗旨,成功代理了多起刑事案件及民、商事和行政诉讼案件,深得当事人的信服。●律师团队:资深法官+资深仲裁员+资深律师组成张律师原资深国家二级法官,擅长民商事诉讼、公司法务罗律师资深律师,擅长企业法务,疑难诉讼案件代理张律师原北京某法院法官助理,擅长民事、商事诉讼马律师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举案说法》栏目嘉宾,擅长知识产权张律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擅长商事仲裁夏律师原北京法院法官,擅长民商事诉讼、仲裁此外,还有王律师、陈律师、李律师、赵律师、周律师等数十名资深、专业律师等,分别在民商事、非诉领域等组成了强大的律师团,共同致力于为企业及个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服务领域—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公司经济纠纷、公司并购重组、公司上市—民事纠纷:工程建筑、房地产、房屋买卖租赁、拆迁、物业、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商事仲裁、侵权、医疗、疑难诉讼、保险索赔、交通事故等—知识产权—劳动争议仲裁、诉讼—证券、期货、现货、基金—金融、PE/VC投融资、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主板、创业板IPO—国际贸易和信用证合同纠纷、涉外贸易●部分经典案例1、重大投资纠纷诉讼案件:3亿标的合同发生纠纷,本团队律师代理A公司要求双倍返还已支付2000万定金,为了排除中院干扰提高诉讼标的金额在省高院立案,最高院二审,最后一二审法院最终判定双倍返还定金共4000万元。2、疑难股权并购案件:本团队律师代理委托人在广东的股权收购案件,已支付2000余万款项,并对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但目标企业隐瞒近2亿债务,本团队律师通过努力,迫使目标企业收回股权,不但挽回已支付款项,还免除承担2亿多的巨额担保损失。3、疑难股权代持纠纷案件:陕西委托人拟解决五百多名员工隐名出资和股权代持的遗留问题,以启动上市程序。本团队律师拟定处理方案,后历经一系列程序,历时两年多,完成委托人托付。4、价值8亿元的股权拍卖案件:本团队律师代理云南高院一审的国有产权拍卖纠纷案件,合同金额8亿元,诉讼金额8000万元,案件材料近百册,本团队律师历经两年多取得胜诉。5、德国**电动执行器有限及两合公司诉北京创华**有限责任公司国限货物买卖纠纷案,为委托方挽回2800万元损失;6、沈阳**商贸有限公司和爱尔兰**有限公司诉爱尔兰格兰**国际贸易仲裁案获得胜诉(涉案金额2.1亿元);7、部分知识产权案件:代理山东某玻璃公司与某塑料厂的专利纠纷案件(包括无效事宜);代理天津某车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件(包括无效事宜);代理北京某家居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代理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件;代理北京某广告制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件;代理北京某水暖设备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代理德国MSL公司商标争议案件;为美国PCM集团等公司提供综合的知识产权服务。8、其他民事案件:北京**酒吧诉大卫**合伙纠纷案;中国公民任**与美籍公民马克**离婚案;引起全国轰动的中国最大的集体工主张同工同酬劳动纠纷案——张**等75名职工诉大唐国际下花园发电厂集体劳动争议案(此案经中央媒体报道);翟**等23名业主诉北京**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确权纠纷案;许**诉许**等12被告千万遗产法定继承案;张**诉李**遗赠纠纷案;名人之子王**离婚案;北京隆**诉北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石化公司诉一级伤残(植物生存)职工要求返还垫付巨额医疗费(作为工伤职工的代理人);成**等12人诉北京**软件公司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案(作为软件公司的代理人);王**等3人被诉公房居住权纠纷案;赵**诉另外四姐弟分割公房拆迁款案;张**诉北京**房地产开发公司样板房广告片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尹**与北京公交集团售票员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影视著作权纠纷案等;某上市公司控制人20亿共同巨额财产离婚纠纷案;翟**借名购房纠纷案;王**与李**同居财产分割纠纷案;张**、尤**及两公司股权纠纷案(股权价值约1.5亿);王**诉某知名保险公司保险金索赔案等等。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上述代表案件当事人均未实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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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信息
律师姓名:张文炎
执业地区:北京-北京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执业证号:11101*********847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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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七姐妹遗产继承案

张1(男)、张2(男)、张3(女)、张4(男)、张5(男)、张6(男)、张7(女)为兄弟姐妹七人。其中,张1、张2系张父与前妻程氏所生,后张父与李母结合,生育其余五子女。张父与李母婚后在北京市东城区拥有北房五间、西房一间,系夫妻共同财产,私有产权,价值六百多万。父母去世后,张2经信访房管部门要求落实私房政策又补留自留房3.5间,折价补偿49万多。张氏兄弟姐妹为了分割这些遗产,开了多次家庭会议。张2主张张7不能分得遗产,理由是早年张7曾向李母表示自已有房不会再争要房产,并有张7与李母之间的通信为证。张2还主张自已与父母共同生活,对晚年得病的李母照顾较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要求多分。张7认为,自已当年跟母亲通信所言,只是为了安慰老人,让老人宽心,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况且通信是私下的,不能作为放弃继承的生效表示,另不同意张2多分,理由是张2只与李母共同生活一年时间,况且当初大家约定要么出赡养费要么直接照顾老人,出钱的少出力,出力的不出钱,张2自愿选择出力,大家凑的赡养费也都给了他们赡养老人,这些约定都是自愿和公平的,不存在谁赡养多谁赡养少的问题,除了在河北外地的张1外,大家尽的赡养义务是均担的。张3主张母亲生前就答应其中一间属于他所有,他的那间应按遗嘱继承,其余房屋按法定继承。其他人也都各有主张,后终因分歧较大终未能协商成功。本案的难点在于:如何化解对方出具的书信证据的不利影响,如何让张1和张8少分遗产份额,如何对抗张2的多分要求,如何否定张3口头遗嘱的主张。笔者巧妙设计代理思路,合理调取和利用证据,精辟答辩和论述,最后法院全部支持张7的主张和要求,本案成功胜诉。代理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张7的委托,就其与被告张2等十三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特指派我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原告父亲张父在北京市东城区张旺胡同XX号原张旺胡同甲XX号有房屋27间,原告父母亲是该房的完全产权人。1958年,北京市私房改造领导小组将其中用于出租的21.5间房屋进行改造,将用于自用的5.5间房屋继续留为自用。文革初期自留房交公。1983年落实私房政策时,政府将5.5间自留房发还给产权人即原告父亲张父(见原告证据1)。父亲于1983年11月14日去世,母亲于1991年7月11日去世。二老去世后均未进行遗产分割。2005年,原告张7向北京市建委信访,询问私房政策,希望按照北京市私房政策再补给父亲3.5间自留房(见原告证据1)。因为不知道从派出所调出私房改造时的户籍状况,所以原告的要求没有得到支持。后被告张2调取了这个证据(见证据6),再次去北京市建委信访。2007年3月23日,北京市建委决定再补给父亲张父3.5间自留房,并按现行市场价评估予以补偿(见证据2)。2007年6月8日,北京市东城区房管局评估该3.5间房屋市场评估价为49.9374万元(见证据3)。因众继承人达不成分割协议,该款至今仍存放于东城区房管局。根据继承法第3条之规定,父母的遗产包括:1、位于东城区张旺胡同XX号的5.5间房屋;2、落实私房政策的补偿款49.9374万元。(1)遗产处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2)两次法定继承份额划分。因为张1在外地,并且生前从未赡养过张父、李母二位被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代理人建议应当少分,少分的份额由法院酌定。因此原告应得份额应多于遗产总额的1/7份,张1应得份额应少于遗产总额的1/7份,张8不应分得遗产。我国宪法第40条明确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法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有进一步明确的规定。最高院证据规则若干规定第68条明确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结合本案情况,此信件产生的背景是原告母亲因为家庭纠纷而生心病,原告为了宽慰母亲说的话,并非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此信件是母女之间的私人通信,只有其母亲有权拆阅查看,原告仅仅为慰解其母违心地通过不公开的信件形式说过此事,除此以外原告未公开在任何地方、任何时间、向任何他人作同样表示,故不能以此推定其放弃继承权利。依照法律规定,公民的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张2非法扣留、拆阅原告给母亲的信件,进而非法利用,已经严重违反了宪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侵犯了原告和母亲的通信秘密,故请求法庭不采信张2出示的所谓原告放弃继承的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徐XX与张XX去张3家去调查时,李母并没有法律规定的“危急情况”出现;1989年以后,李母身体状况绝大部分时间一直很健康、意识也很清楚,无论是立录音遗嘱、书面遗嘱还是公证遗嘱都不存在客观障碍,所以李母没有立口头遗嘱的法定条件和环境。综上,本代理人认为,本法定继承纠纷案的遗产为:1、位于东城区张旺胡同XX号的5.5间房屋;2、落实私房政策的补偿款49.9374万元。请求法院将5.5间房屋进行折价或拍卖,然后将所得价款与49.9374万元补偿款应一并分割,原告张7应分得多于总额的1/7份,张8不应分得遗产,张1应得份额应少于遗产总额的1/7份。希望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分担诉讼费用,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谢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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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国际贸易买卖纠纷

民事起诉状(XXXXXXXXXXXXXXXXX)邮箱:XXXX电话:XXXXXXXXXX职务:总经理电话:XXXXXXXXXX被告:中国B国际贸易有限公司XXXX大厦X层XX号电话:XXXXXXX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从2005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时计算至2007年8月27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为人民币1117320元);事实与理由:根据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未付价款本金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且由于本次诉讼完全是由于被告违约引起,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原告现将其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具状人:德国A公司代理词1、中国B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欠款事实清楚,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607050欧元,并应当承担自2005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时计算至2007年8月27日)共计人民币1117320元。(1)违约金利率确定依据:所以本案利率确定为日万分之二点一。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2007年8月27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等交易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为:1美元对人民币7.5629元,1欧元对人民币10.3479元,100日元对人民币为6.4881元,1港元对人民币0.96922元,1英镑对人民币15.2680元。(3)违约时间的确定:(4)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最终计算结果: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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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人买农村房,房屋买卖无效可主张信赖利益损失

城市人买农村房,房屋买卖无效可主张信赖利益损失【案情简介】金某某于2003年购买了刘某某位于某村的宅院,双方约定此宅院由金某某永久占有,且日后有征地拆迁等情况补偿款归金某某所有。2012年间,因为周边地块拆迁补偿预期利益巨大,刘某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定买卖合同无效。经过一、二审,法院支持了刘某某的诉求。金某某于是向本律师寻求法律帮助。本律师接受委托后,起诉刘某某要求其向金某某返还购房款,并根据房屋升值的额度赔偿给原告信赖利益损失。虽然法律禁止集体所有的房屋出售,但是对于信赖利益损失予以支持。最终法院支持了本律师的观点,刘某某不守诚信的做法也为此付出了代价。附:律师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金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代理其与刘某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庭审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的情况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因违反法律和政策没有生效,但双方信赖合同成立并生效。经中证人王某、刘某二人介绍,原告在十年之前(即2003年3月9日)就以1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被告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某镇某村总占地面积为576平方米的农宅一处,双方协议约定:“乙方(即原告)付清该房款项后,此宅院全部由乙方永久持有”,“该宅院日后如出现政府改造征地拆迁等其它情况,其补偿费及损失费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即被告)应出面协助乙方证明所持房产文件的真实合法性”,“双方不得反悔”等,协议签订前,购房款已全部交清,“并无短少”。2012年2月,因为周边地块多有拆迁,因拆迁补偿预期利益巨大,故被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向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并让原告腾退房屋。此案经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2)顺民初字第03620号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08106号两审民事判决,支持了被告的诉讼请求。综上,虽然从一定意义上说,双方关于农村房屋院落的买卖合同效力未被法院认定有效,但双方基于诚实信用达成的信赖合同成立并生效,如果被告是一个诚实信用的人,真诚履行合同,则原告对诉争房屋亦完全能够一直享有实际占有、使用等权益,但正因为被告背弃当初承诺,自食其言,致使原告的权益才受到损害,因此基于信赖合同,被告是一个不折不扣违约方,理应承担违反诚信的违约责任。二、在被告毁约和法院对诉争房产确权后,被告理应退还相应购房款,且根据房屋升值的额度赔偿给原告信赖利益损失。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1次(总第269次)会议于2010年12月13日讨论通过)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致使另一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转售利益损失等可得利益损失的,应酌情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及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致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赔偿信赖利益损失的,应予支持。信赖利益损失包括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当事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丧失另订其他有利合同的机会损失等),损失赔偿数额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限。”本案诉争房产确权案已由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2)顺民初字第036**号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081**号两审民事判决支持了被告刘某某的确权和腾房请求,因此本案原告只能退而主张返还购房款及信赖利益损失,本案中原告的主张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应予适用和支持。三、信赖利益损失赔偿权早有案例支持,本案中被告悔约恶意明显,应承担原告全部信赖利益损失。著名的“宋庄画家村案”中,画家李某兰在2002年以4.5万人民币购得通州宋庄村民马某涛的房屋及院落,但一直未变更集体土地使用证,依据法律及政策,城镇居民李某兰不能购置农村宅基地上的农房及院落,因此马某涛起诉李某兰要求撤销买卖房协议并要求腾退房的诉讼,法院判决该协议无效,马某涛支付李某兰房屋及添置部分补偿共93808元。此后,画家李某兰又起诉马某涛要求支付房屋现值及当初价值的差价,法院最后根据评估公司对该案房屋宅基地区位价值的评估结论支持李某兰18万元的信赖利益损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确认:“本院认为: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李某兰与被告马某涛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确认无效后,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考虑到马某涛作为出卖人在出卖时即明知其所出卖的房屋及宅基地属于我国法律禁止流转范围,其在出卖房屋多年后又以违法出售房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故其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对于李某兰作为买受人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应当全面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所造成损失两方面因素予以确定。马某涛出售给李某兰的房屋及添附部分价值已经法院判决折价补偿李某兰,就本案而言,对于李某兰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仅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的因素,参照马某涛出售房屋宅基地区位总价予以确定。故对李某兰要求马某涛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本案中的情形与宋庄画家村的案例类似,唯一不同的是本案被告主观恶意显著,在明确约定了“双方不得反悔”前提下因经济利益驱使自食其言,公然悔约要回房屋院落,因此建议贵院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全部信赖利益损失,即按评估价值全额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综上所述,原告的诉求均有确凿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予以全部支持。谢谢!此致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代理人:罗春利2014年3月京师民商律师团队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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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与抢劫罪有何不同?

相信很多人都听说过“飞车抢夺”,“飞车抢夺”是前些年出现的一种新型犯罪,但是不少人认为飞车抢夺就是抢劫,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事实上,抢劫与抢夺是不一样的,两者定罪量刑的依据大都不同,抢夺一般不能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而应依法认定抢夺罪并处于刑罚。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重要条件。如果抢夺公私财物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抢夺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一般的财物,如金钱、物品等,公文、证件、甚至小孩等不是抢夺罪的犯罪对象。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巨大”;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起入罪。

2023-03-24
抢夺后归还财物还要判刑吗?

抢夺后归还财物依然涉嫌犯罪一般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夺行为,成功抢夺财物的,就已经构成犯罪,抢夺之后又将财物归还的,并不影响抢夺罪的构成,依然需要按照抢夺罪进行定罪处罚。但主动归还赃物等属于法定可以减轻量刑情节,故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从宽处罚。

2023-03-24
抢夺数额较大还能不起诉处理吗?

如果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作出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处理:(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如是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3)被害人谅解的。(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2023-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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