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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车祸后怎么补偿

更新时间: 2019-10-17 18:02:39 次播放
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在当时,在对于伤者的家属的赔偿时,单位是应当赔偿的。

具体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住宿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营养费、其他财产损失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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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桂鑫律师
主办律师
田桂鑫律师

广东-佛山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企业、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继承、房产纠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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