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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除权是依破产程序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个别的、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2条的规定,凡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可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别除权。
别除权与破产程序中存在的其他权利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别除权是对破产人之财产行使的权利。
这与取回权是针对破产管理人管理下的非破产人财产行使的权利不同。
2、别除权是针对破产人设定担保之特定财产行使的权利。
这就与破产债权和产生于破产宣告后的破产费用是针对一般破产财产行使的权利,在清偿财产范围上有别。
3、别除权是一种优先受偿权。
别除权的优先受偿,不同于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的随时优先拨付,更不同于破产债权因性质不同而在清偿顺序上排列的先后。别除权的优先受偿权,是针对担保财产行使的,不受破产与和解程序限制,可优于其他债权人单独、即时受偿的优先权利。
4、别除权优先受偿的权利范围包括债务本金与利息。
对于在执行担保财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应依实际发生数额随时从变卖担保物的价款中支付,支付费用后的余额用于清偿别除权。未能从担保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别除权,转化为破产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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