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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延长至三十日如何计算的

更新时间: 2024-02-27 16:24:03 0人浏览
刑事拘留延长至三十日如何计算的
律师解答
刑事拘留延长至三十日以日为计算单位,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刑事拘留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开始,刑事拘留时间最长为三十七日,在此期间内转为逮捕,等候法院审判、作出生效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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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庚文律师
主办律师
黄庚文律师

广东-云浮

擅长:房产纠纷、建筑工程、交通事故、征地拆迁、损害赔偿、公司企业、债权债务、刑事案件、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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