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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价格偏低税务机关怎么核定的

更新时间: 2024-01-30 17:18:33 0人浏览
股权转让价格偏低税务机关怎么核定的
律师解答
股权转让价格偏低,税务机关一般会根据以下方式核定: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等。
一般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正当情形包括:公司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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