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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太低向政府申请协调是否有期限要求

更新时间: 2024-01-22 16:09:21 0人浏览
征地补偿太低向政府申请协调是否有期限要求
律师解答
征地补偿太低向政府申请协调有期限要求,各省或自治区协调、裁决规定的期限不同,申请人应当按照当地的规定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提出申请的,等于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超过规定的期限提出申请,人民政府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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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毅律师
副主任律师
刘毅律师

江苏-苏州

擅长: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债权债务、房产纠纷、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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