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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告知书告知对象是谁的

更新时间: 2023-12-07 14:51:48 0人浏览
刑事案件立案告知书告知对象是谁的
律师解答
刑事案件立案告知书的对象一般为案件当事人,一般包括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以及举报人。
公安机关在受理案件需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其送达案件当事人,案件当事人无法联系或拒绝接受的,需要在回执中注明。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拒绝接受回执的,应当在回执中注明。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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