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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的量刑

更新时间: 2020-03-17 15:55:11 0人浏览
挪用资金罪的量刑
律师解答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务侵占、受贿、挪用资金等刑事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广东将全省分为两类地区,一类地区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中山、东莞、江门市及其所辖市、县、区,以3万元以上不满80万元为“数额较大”,8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二类地区湛江、茂名、惠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肇庆、韶关、清远、阳江、云浮及其所辖市、县、区,以2万元以上不满60万元为“数额较大”,6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但是,挪用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一类地区以2万元以上,二类地区以1万元以上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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