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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情形是什么

更新时间: 2023-06-14 18:18:26 0人浏览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情形是什么
律师解答
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1、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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