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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

更新时间: 2023-06-12 17:23:54 0人浏览
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
律师解答
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不受理的案件有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等。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四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下列情形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一)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以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三)人民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对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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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相文律师
主任律师
王相文律师

上海-上海

擅长: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刑事案件、房产纠纷、债权债务、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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