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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追缴赃款的规定

更新时间: 2023-06-08 18:19:24 0人浏览
检察院追缴赃款的规定
律师解答
检察院追缴赃款的规定为: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法律依据
《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 第五条
各级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罚没财物(包括扣留财物)凭证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中央级执法机关的凭证,由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铁道部等主管机关统一制发方各级执法机关的凭证,由省或县、市财政机关统一制发建立严格的凭证领用缴销制度,罚没财物的验收、保管制度,财物交接制度和结算对帐制度。
第六条
各种罚没财物以及追回的赃款、赃物,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调换、压价私分或变相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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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川

擅长: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交通事故、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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