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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跟劳务合同有什么不同

更新时间: 2023-03-24 10:37:26 0人浏览
劳动合同跟劳务合同有什么不同
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跟劳务合同的不同在于:
1、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之间具有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
劳务合同的双方之间的地位自始至终是平等的,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
2、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同。
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比如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3、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
劳动合同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4、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
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5、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
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
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6、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因为劳动纠纷仲裁前置。
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没有必经的程序。
7、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
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8、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
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9、报酬的性质不同。
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隋况变动。
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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