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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办理多久

更新时间: 2024-01-11 17:56:11 0人浏览
监外执行办理多久
律师解答
监外执行办理需要的时间一般为二十个工作日之内。
根据法律规定,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监狱、看守所。
监外执行的办理程序:
1.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
2.批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如果批准的,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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