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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须多方堵塞“漏洞”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31 03:56:34 人浏览
  走出监狱后,监外执行犯能否珍视这一机会,真正走向新生?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报告中指出:“(检察机关2003年)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中,对不依法交付执行,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以及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等依法提出监督意见7055人次。”检察机关已把监外执行的法律监督列为2004年工作重点。就如何加强监外执行法律监督加以探讨,甚为必要。

  监外执行是我国刑罚执行的一种,是对罪犯采取不予关押,放在社会上交由基层群众监督和派出所执行相结合的一种方式。监外执行罪犯包括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暂予监外执行5类罪犯。从总体看,监外执行罪犯为数少,分布面广,居住分散,监督管理难度大。一些地区有关机关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监外执行中时常出现虚管、漏管、脱管和失控,甚至又犯罪现象,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一、监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从检察环节了解的情况看,监外罪犯刑罚执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文书未送达,交付罪犯脱节。有的劳改机关未按规定将原判法律文书?熁虺?件、复印件?牎⒅葱型ㄖ?书?熁虺?件、复印件?牎⒉枚ㄊ楦北竞头溉顺黾嗉?定表,一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只是给监外执行罪犯办理出监手续,让他们自己回执行地派出所报到?熤劣谧锓甘导适欠竦脚沙鏊?报到全凭个人自觉性;有的执行机关在收到罪犯监外执行的有关法律文书后归档了事,接收来报到的罪犯后,又未及时向移交罪犯的监所回复,双方互不通气,交接环节出现漏洞,为监外罪犯脱管、失控提供了条件。

  (二)监督机制不健全,管理措施不得力。有的执行机关把刑满释放人员列入重点人口管理,却没有将监外执行的罪犯列为重点人口管理,有的没有建立监外罪犯档案,没有成立帮教组织和落实具体的监督考察责任制度,有的监狱给患病罪犯办了保外就医手续,把罪犯交给当地派出所就不管了,(按规定一年应办一次保外手续)对监外执行罪犯的表现、去向无从掌握,出现虚管、漏管、脱管、失控等现象。

  (三)执行程序未到位,监管不严。有的执行机关没有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向罪犯及其原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群众宣布其犯罪事实、执行考验期限,以及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对监外执行罪犯的变动情况,未通知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期满的未按规定通知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解除,一方面造成监外罪犯成了“终身制”的“编外公民”,另一方面该收监的不收监,姑息养奸,贻害社会。

  二、监外执行产生诸多问题的原因

  监外罪犯刑罚执行存在不少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

  1.有的执行机关和个别领导对监外罪犯刑罚执行的监督管理重视不够。错误认为监外罪犯不是有病在身,就是罪行较轻或在劳改期间改造较好的,下了锅的“泥鳅”掀不起大浪,思想麻痹,未能把这项工作当做一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大事抓紧抓好,有的认为目前警力紧张,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把对监外罪犯的管理监督当做一种额外负担,没有负起应有的责任和发挥积极作用。

  2.负有执行任务的监狱、看守所和公安机关,经办人员调动频繁,业务不够熟悉。有的给刑期未满的监外罪犯办理释放手续,用的是制式的“刑满释放证明书”,弄得执行地派出所无所适从,有的对监外罪犯的有关法律文书该送交的不懂得送交,执行通知该下达的未下达,该指定当地派出所或有关单位执行的不知道指定,造成监外罪犯交付执行上的脱节。

  3.罪犯“交付”监外执行的规定不具体,实践中不便操作。这是执行地派出所普遍反映的问题。对需要监外执行的罪犯,在交付的问题上,究竟是由监狱或看守所把罪犯交付到执行地派出所,还是执行地派出所到监所接管罪犯,无明确规定。[page]

  4.有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对监外执行工作督促指导不够。有的多年未作检查,放任自流;有的虽有检查,但时紧时松,发现问题不及时,解决问题不得力,监督管理职能很难落实到位,监外罪犯刑罚执行流于形式。

  5.监外罪犯亲属配合帮教不力。他们中的多数人存在片面认识,错把监外执行和考验当做刑满释放,认为对监外执行罪犯无需帮教。

  三、完善监外执行的对策与建议

  (一)监外罪犯交付执行应确保到位。有关部门应在现有的交付执行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更为明细的规定,便于各执行机关在实践中具体操作,保证监外罪犯从监狱或看守所到执行地派出所之间的交接到位,避免交接过程中的脱管失控。

  (二)建立监外罪犯近亲属担保追究制。针对有些监外罪犯出监后,不到当地派出所报到接受管理监督,随意出走,脱管失控,甚至流窜外地重新犯罪,给社会造成危害的问题,很有必要建立监外罪犯近亲属担保追究制,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这一条文:凡是被判决、裁定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要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保证人应履行以下义务:监督被保证人遵守监外刑罚执行规定;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被保证人在执行期间重新犯罪的,在依法惩处被保证人的同时,对保证人处以一定制裁措施。通过实行监外罪犯近亲属担保追究制,促使监外罪犯的近亲属积极参与对罪犯的监督管理教育,实施内部“自治”,在目前警力紧张的情况下,可起到良好的辅助作用,监外罪犯慑于亲属家庭利害关系,不敢随意违规违法,增强守法改造的自制力。

  (三)强化监外罪犯监管责任。一是检察机关应强化对监外罪犯执行工作的监督,加强对监外执行中违法行为的处罚,尤其要着重查办牵涉其中的职务犯罪;二是执行地派出所统筹安排,把监管任务分解到片区民警,专人负责;依靠基层组织、单位保卫部门、治保会动员监外罪犯家属进行帮教;三是完善奖惩制度,把这项工作列入考评内容,对于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于不能履行职责,造成监外罪犯漏管、脱管、失控或重新犯罪的,追究一定责任。

  (四)完善监外刑罚执行程序。目前,监外罪犯刑罚执行,除了如何交付这个程序环节不够具体外,其余比较明确,从判决、裁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到指定单位执行,从接受罪犯应告知的规定,到监外执行期满的宣布解除,均有具体规定,其中的每一个法定程序都有它应有的作用,不可随意缺漏,有关部门只有严格按程序执行,才能使监外罪犯刑罚的执行落到实处,维护法律的权威。

  (五)加强司法部门联合回访考察。可由政法委牵头,每年组织司法部门联合对监外执行情况进行一至二次全面回访考察,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通报有关情况,推广经验做法,把监外罪犯刑罚执行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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