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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能法院直接起诉吗

更新时间: 2022-11-09 18:00:22 0人浏览
工伤能法院直接起诉吗
律师解答
因为工伤引起的争议属于以下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2、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3、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4、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5、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因为工伤引起的争议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的,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经过以下劳动仲裁程序后,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属于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先要申请撤销裁决,可以自收到撤销裁决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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