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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怎么算重伤

更新时间: 2022-11-08 18:47:45 0人浏览
打架怎么算重伤
律师解答
重伤的含义是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都属于重伤的分类级别。
重伤的情形包括:
植物生存状态。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2以上。
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外伤性脑脓肿。
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
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
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外伤性尿崩症。
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容貌毁损(重度)。
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
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
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
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
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
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
鼻部离断或者缺损30%以上。
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
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
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
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
损伤致张口困难Ⅲ度。
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容貌毁损(轻度)。
双耳听力障碍(≥91dBHL)。
一耳听力障碍(≥91dBHL)。
一耳听力障碍(≥81dB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HL)。
一耳听力障碍(≥81dBHL),伴同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
双耳听力障碍(≥61dBHL)。
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
一眼视野完全缺损,另一眼视野半径20°以下(视野有效值32%以下)。
双眼盲目4级。
一眼盲目3级。
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一眼视野半径10°以下(视野有效值16%以下)。
双眼偏盲;双眼残留视野半径30°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
颈部大血管破裂。
咽喉部广泛毁损,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者造口。
咽或者食管广泛毁损,进食完全依赖胃管或者造口。
甲状旁腺功能低下(重度)。
甲状腺功能低下,药物依赖。
咽部、咽后区、喉或者气管穿孔。
咽喉或者颈部气管损伤,遗留呼吸困难(3级)。
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流食)。
喉损伤遗留发声障碍(重度)。
颈内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50%以上)。
颈总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25%以上)。
颈前三角区增生瘢痕,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V级)。
肺损伤致一侧全肺切除或者双肺三肺叶切除。
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II级)。
心脏破裂;心包破裂。
女性双侧乳房损伤,完全丧失哺乳功能;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
纵隔血肿或者气肿,须手术治疗。
气管或者支气管破裂,须手术治疗。
肺破裂,须手术治疗。
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7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50%以上。
食管穿孔或者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
脓胸或者肺脓肿;乳糜胸;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食管支气管瘘。
胸腔大血管破裂。
膈肌破裂。
肝功能损害(重度)。
胃肠道损伤致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依赖肠外营养。
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腹腔大血管破裂。
胃、肠、胆囊或者胆道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
肝、脾、胰或者肾破裂,须手术治疗。
输尿管损伤致尿外渗,须手术治疗。
腹部损伤致肠瘘或者尿瘘。
腹部损伤引起弥漫性腹膜炎或者感染性休克。
肾周血肿或者肾包膜下血肿,须手术治疗。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肾损伤致肾性高血压。
外伤性肾积水;外伤性肾动脉瘤;外伤性肾动静脉瘘。
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须手术治疗。
阴茎及睾丸全部缺失。
子宫及卵巢全部缺失。
重伤二级
骨盆骨折畸形愈合,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5.0cm以上。
骨盆不稳定性骨折,须手术治疗。
直肠破裂,须手术治疗。
肛管损伤致大便失禁或者肛管重度狭窄,须手术治疗。
膀胱破裂,须手术治疗。
后尿道破裂,须手术治疗。
尿道损伤致重度狭窄。
损伤致早产或者死胎;损伤致胎盘早期剥离或者流产,合并轻度休克。
子宫破裂,须手术治疗。
卵巢或者输卵管破裂,须手术治疗。
阴道重度狭窄。
幼女阴道II度撕裂伤。
女性会阴或者阴道III度撕裂伤。
龟头缺失达冠状沟。
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肤面积50%以上。
双侧睾丸损伤,丧失生育能力。
双侧附睾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育能力。
直肠阴道瘘;膀胱阴道瘘;直肠膀胱瘘。
重度排尿障碍。
二肢以上离断或者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
二肢六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四肢任一大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功能丧失50%以上。
臂丛神经干性或者束性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正中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桡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尺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骶丛神经或者坐骨神经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股骨干骨折缩短5.0cm以上、成角畸形30°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胫腓骨骨折缩短5.0cm以上、成角畸形30°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膝关节挛缩畸形屈曲30°以上。
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完全断裂遗留旋转不稳。
股骨颈骨折或者髋关节脱位,致股骨头坏死。
四肢长骨骨折不愈合或者假关节形成;四肢长骨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一足离断或者缺失50%以上;足跟离断或者缺失50%以上。
一足的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离断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离断或者缺失4趾。
两足5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
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一足除第一趾外,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双手离断、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
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36%。
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30%。
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0cm以上。
深II°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70%或者III°面积达30%。
II°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30%或者III°面积达10%;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合并吸入有毒气体中毒或者严重呼吸道烧烫伤。
枪弹创,创道长度累计180.0cm。
各种损伤引起脑水肿(脑肿胀),脑疝形成。
各种损伤引起休克(中度)。
挤压综合征(II级)。
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完全型)。
各种损伤致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重度)。
电击伤(II°)。
溺水(中度)。
脑内异物存留;心脏异物存留。
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重度)。
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一手示指和中指全部离断或者缺失。
一手除拇指外的任何三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3.1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5.1.1
a)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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