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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委托执行

更新时间: 2022-09-23 18:27:21 0人浏览
有哪些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委托执行
律师解答
有以下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委托执行:
(1)被执行人在不同辖区内有财产且任何一个地方的财产不足以单独清偿债务的;
(2)分布在不同法院辖区的多个被执行人对清偿债务责任的承担有一定关联的;
(3)需要裁定变更或追加本辖区以外的被执行人的;
(4)案件审理中已对当事人在外地的财产进行保全异地执行更为方便的;
(5)因其他特殊情况不便委托执行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的。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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