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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二审新证据如何认定

更新时间: 2022-03-11 09:21:46 0人浏览
行政诉讼二审新证据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人民法院对于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的二审中出现的新证据,是指在一审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法院在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以及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当事人对第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中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证据: (一)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 (二)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 (三)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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