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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管辖一般规定

更新时间: 2021-11-24 11:30:48 0人浏览
离婚案件管辖一般规定
律师解答
离婚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定如下:
1、离婚案件一般应由被告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被告没有住所地的,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4、吐火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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