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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安抗辩权履行条件

更新时间: 2021-11-18 14:34:26 0人浏览
什么是不安抗辩权履行条件
律师解答
履行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是: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2、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
3、双方当事人有先后的履行顺序;
4、先履行一方须证明对方已无法履行;
5、先履行一方债务清偿期已届满;
6、后履行义务无法提供相应担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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