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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两种赢利方式

更新时间: 2021-06-17 09:12:29 0人浏览
著作权的两种赢利方式
律师解答
著作权的两种赢利方式:著作权许可使用、著作权转让等。且著作权人采取前述方式的,还应当共同订立书面协议,并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与著作权人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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