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征地补偿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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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起夫妻一方将共同宅基地赠与他人配偶起诉无效纠纷
    从业十九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原告诉称刘某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和两位第三人签订的《农村宅基地房屋产权协议》无效;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95年1月10日,原告与第三人李某富登记结婚,婚后原告与第三人李某富共同投资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院原建的北房和东房翻建为北房5间,东房2间,同时新建西房2间。2018年8月16日,被告及两位第三人携带起草好的《农村宅基地房屋产权协议》,以大闹儿子李某才(与第三人李某富系继父子关系)婚礼现场为由,胁迫原告签署上述赠与协议,原告为避免影响婚礼只能妥协签字。协议约定原告和第三人李某富将本案诉争房屋赠与被告李某希(与第三人李某富系父子关系,与原告未形成继母子关系),并由第三人周某更(系第三人李某富的侄子)作为见证人签字确认。协议签订后,基于上述房屋至今未经进行正式确权,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房屋所有权和被告为城镇户籍等原因,上述赠与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至今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原告和第三人李某富至今在上述赠与房屋内共同居住。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农村宅基地房屋产权协议》相关内容涉嫌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利益,应属于无效协议,原告多次与第三人李某富协商撤销上述赠与均被无理拒绝,原告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被告辩称李某希辩称,1.原告所述房屋位于房山区一号院,北房5间、东房2间是1989年-1990年期间建成属于李某富婚前财产。西房2间由被告出资2万元委托李某富于2008年建成,上述房屋至今没有翻建,符合农村建房各项规定,原告所述都是婚后翻建与事实不符,故意歪曲事实,纯属诬告。2.2018年8月16日前,李某富为确保以后家庭和睦避免争议为目的,同意李某希制作《农村宅基地房屋产权协议》,刘某霞向律师咨询后,邀请周某更作为见证人并签订《农村宅基地房屋产权协议》,不存在原告所述要大闹李某才婚礼现场,胁迫原告签字等行为。事实是李某希、周某更积极参与筹备李某才婚礼,并且李某希和妻子林某君还是娶亲人。3.因国家政策原因本村房产都没有确权,但是5间北房和2间东房的房产是李某富婚前财产拥有赠与权,李某富与原告已分居多年不存在至今共同在此房产居住的情况,李某富想共同居住被刘某霞无理拒绝,因此事于2020年7月13日还报110出警协调未果,去年李某富还向窦店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离婚。李某富述称,一号院是我的婚前财产,是我和原告结婚前盖的,没有翻建。对于原告的起诉我不同意,我是同意赠与给李某希的。周某更述称,这就是一个农村的分家问题,2018年就签署了协议,原告说我们胁迫她签字没有证据证明,8月16日签的字,是9月份结的婚,不存在我们闹婚礼胁迫原告的事情。我也不知道改建和装修的区别在哪里。法院查明李某富与刘某霞为夫妻关系。2018年8月16日,李某富与刘某霞作为房屋产权赠与人与李某希签订《农村宅基地房屋产权协议》,同时周某更作为见证人在协议上签字,李某富再次自愿决定把名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物房屋产权(北房5间、东房2间、西房2间)都赠与长子李某希所有,赠与人李某富享有长期居住权,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签署后,李某希进入涉案房屋使用,刘某霞称李某希只使用了一部分,李某希称协议签署之后涉案房屋为其居住。另查明,李某希户籍为北京市朝阳区。裁判结果2018年8月16日李某富、刘某霞与李某希签订的《农村宅基地房屋产权协议》无效。房产律师点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由本村村民享有,父母与子女之间可因继承的发生而取得房屋并进而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但除却上述途径之外,当父母健在时,外村子女无权依据协议获得农村房屋的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李某希并非本村村民,故其与刘某霞、李某富签订的《农村宅基地房屋产权协议》应属无效,刘某霞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石河子律师-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律师
    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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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子女出资购房登记在父母名下后房屋出售子女拿走房款父亲能分吗
    从业十九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原告诉称原告张某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房款140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张某鹏与被告李某敏系公媳关系。张某鹏于2020年7月24日签订了出售房屋合同。办理完毕过户手续之后,2020年8月4日原告应收房款140万元。2020年8月4日,原告通过中介公司售卖位于一号房屋一套,售价140万元。出于家庭信任,原告将房款汇入被告银行卡中,由被告代收了140万房款。但被告于2020年9月11日离家至今未归,多次沟通无果,原告认为本案为委托代理合同纠纷,系口头委托代理。原告为维护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辩称被告李某敏辩称:2020年8月4日确实有140万打入被告的光大银行卡,但不是代收,是原告偿还给被告的款项。原告是被告的公公,现在也没有脱离这个关系。2014年12月31日,被告和张某君登记结婚。因为被告的工作稳定,原告让被告帮助贷款。2016年1月25日当天转帐原告卡内,3年的时间被告偿还了140万多的本息。被告只认可原告返还了被告140万借款,而不是原告委托被告代收房款。被告一直在朝阳区居住,原告没有和被告进行过沟通,反而骚扰被告父亲。法院查明被告与张某君于2014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张某君之父。原告与周某丽原系夫妻,现已离婚。后原告与赵某芝曾系夫妻,现已离婚。2020年7月21日,原告与案外人赵某芝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证明原告出售房屋,购房人赵某芝通过中介支付140万元。原告将位于一号房屋出售给赵某芝,房屋价款140万元。原告陈述2020年7月24日原告与赵某芝登记结婚,现二人已经离婚。2020年8月4日,原告以当时涉诉、银行卡被查封、张某君没带银行卡为由,将上述售房款140万元支付至被告银行账户内。被告表示系原告偿还其借款,对此被告提供以下证据:1、被告名下银行明细,证明2016年1月25日张某鹏委托被告为其办理贷款8万元,被告扣除当月利息后转账给原告77600元。共36期,每期本息共偿还4101.72元,被告共计偿还147661.92元。原告对被告偿还的每月本金及利息的来源存疑,张某鹏认为贷款与其无关。2、被告名下银行的转帐凭证,证明原告用其子张某君的名义贷款,被告通过支付宝向张某君转帐。2019年5月16日至2020年7月,每月向张某君转帐9042.85元、9100元不等,被告共计替原告偿还127228.55元。原告认为被告与张某君系夫妻关系,二人转帐是正常行为,与原告无关。3、微信转帐凭证,证明2019年9月1日向原告转帐4万,2019年10月27日向原告转帐5000元。原告认为或是原告向被告的单方借款,与本案无关。审理中,原告以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主张被告返还款项,称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原告出售房屋时口头委托被告代原告收取售房款。被告对此否认。裁判结果驳回张某鹏的诉讼请求。房产律师点评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民事诉讼中,应当由主张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进行举证,举证证实存在该种民事法律关系。具体至本案中,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委托合同纠纷,则原告应当对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进行举证。第一,现虽然原告提出在售房时与被告达成了口头协议,委托被告收款,但被告对此否认,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第二,被告提供的相应证据,可以从形式上初步认定双方不存在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对于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被告亦尽到相应举证责任。第三,综合本案相应证据,结合原告将房屋出卖给案外人赵某芝后三日即与赵某芝登记结婚的事实,考虑到被告及其父母,与原告、原告之子之间的经济往来,无法通过一般社会经验推论出原告与被告双方存在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因此,现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诉争款项的诉讼请求,尚不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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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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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信措施不属实,证券公司违反尽调义务,报告严重失实须赔偿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案情简介:某租赁公司与某B公司约定,B公司,B公司供销关系稳定,上下游均为大型国企,实力强劲,专项计划基础资产真实,现金流持续、稳定等内容。该资产支持证券的某投资人认购400万元,亏损后诉至法院,要求证券公司赔偿本金及收益损失。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发现,C公司向证券公司复函否认应收账款基础合同印章的真实性,刊登声明否认与B公司法定代表人认可伪造了C公司证照、印章办理融资租赁,法院认定,证券公司在《计划说明书》中披露的应收账款信息不真实,尽调报告严重失实。而诉中法院就C公司应付账款核实发现,证券公司存在没有核对合同编号、没有实地走访、没有核实受访人员身份等违反基础性尽职调查义务的问题。应收账款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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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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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货物毁损后欲转嫁赔偿责任,承运人应当考虑承运人责任险,而非货物运输险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案情】被告赵某为涉案车辆车主,其和货主肖某签订货物运输协议,由赵某为肖某运输货物。赵某作为投保人,以肖某作为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保险金额25万元。后赵某雇佣司机李某和朱某驾驶涉案车辆行驶至案发地点,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与土堆发生碰撞,致使车辆及合同货物受损,驾驶员李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朱某及时向某保险公司报案,经保险合同双方协商,某保险公司向肖某支付理赔款10.6万元。后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赵某赔偿损失。被告赵某辩称,事故属实,李某、朱某均是其雇佣司机,其已经为涉案货物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原告不应向其行使代位求偿权。【裁判】法院审理认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该赔偿请求权既可因侵权行为产生,亦可基于违约行为产生。本案中,被告赵某和货主肖某签订货物运输协议,承运人负有将货物安全运送至目的地的合同义务,运输过程中,被告雇佣司机因操作不当造成交通事故,致使货物损失,存在违约行为。原告在支付被保险人肖某货物损失后,基于承运人的违约行为行使代位求偿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其投保货物运输险,能否对抗代位求偿权。法律允许财产保险合同中,财产的使用人、租赁人、承运人等非财产所有权人,基于不同的保险需求,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向保险公司投保与其保险利益相对应的保险险种,成立不同的保险合同,并在各自的保险利益范围内获得保险保障,从而实现利用保险制度分散各自风险的目的。案涉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系财产保险,是基于肖某对保险标的享有的所有权保险利益而投保的险种,旨在分散保险标的的损坏或灭失风险。被告赵某欲将承运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转由保险人承担,应当投保相关责任保险,其投保货物运输险,不能转嫁赔偿责任。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赵某偿还保险公司理赔款10.6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律师说法】目前,我国保险市场涉及货物运输的保险主要有:货物运输险、承运人责任险、物流责任险。其中货物运输险属于财产险,承运人责任险、物流责任险属于责任险。财产的所有人、承运人等基于不同的保险需求,就同一保险标的物分别向保险公司投保与其保险利益相对应的保险险种,成立不同的保险合同,并在各自的保险利益范围内获得保险保障,即不同的保险利益,成立不同的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将保险利益界定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货物运输险的标的是承运的货物,是以对货物的物上权利而成立的保险险种,赔偿范围在于货物损失。虽承运人负有将货物安全运输至目的地的责任义务,但这种责任义务并不表示承运人对货物享有所有权人的保险利益。故即便承运人投保了货物运输险,由于其对标的不享有所有人的物上权利,在发生非因不可抗力、货物自身因素等造成的货物毁损,承运人系最终赔偿责任的承担者。在该情况下,即使承运人先行赔付了所有权人,其无权向保险人进行索赔,反之保险人按照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赔付后,有权向承运人进行代位追偿。本案中,承运人赵某虽主张投保了货物运输险,但由于其不具有所有权人的保险利益,该保险不能转嫁赔偿风险,更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仍可向其进行追偿。同时,承运人责任险是责任保险,它是以承运人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为标的的保险,最终赔付是以承运人在事故中实际承担的责任作为赔付依据。从这一点来讲,承运人若要转移运输中的赔偿责任风险,应当考虑承运人责任险,而非货物运输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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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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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员工私售“飞单”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银行监管不力担责
    帮助寻找投资人。于是赵某向银行客户闫某推荐了嵇某企业发行的一支基金。闫某共认购150万元。后该基金没有依约向闫某支付本金及收益,发生亏损。经核查,监管部门查明某银行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发生了多名员工违规向客户推介、销售非本行代销私募基金及其他第三方理财产品的情况,银行在员工日常行为管理和内部控制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漏洞。嵇某也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事处罚,闫某系嵇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被害人之一。闫某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投资损失及利息。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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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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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告败诉后,是否承担保全被告财产而造成的损失?
    请冻结了B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查封其名下待开发的土地及待售商铺。A公司的诉讼请求被一审法院驳回,其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B公司认为A公司及C保险公司的诉中财产保全错误,起诉两公司主张赔偿经济损失。判决结果:法院判决驳回B公司的诉讼请求,B公司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律师评析:民事诉讼中,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原告往往在法院受理案件后申请诉中财产保全。在担保的方式上,选择向保险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由保险公司向法院出具保函已经成为主流。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或者说败诉后,被告有时会另案以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起诉原告。原告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是否就应认定其财产保全错误,并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承担责任,被告因保全受到的损失如何确定?一、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管辖值得注意的是,关于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不是适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也不是适用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法释[2017]14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应由作出诉中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是否应认定为财产保全错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是侵权责任纠纷,是否因保全错误承担责任,具体应看当事人在保全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从而构成侵权。而不以诉求未获法院支持就认定保全错误,已是不少司法案例的观点。试举案例进一步阐述,最高院在2020年某个案件的判决书中认为“而对于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过错认定,不能仅以诉讼请求最终未获得支持作为判断申请保全人是否存在过错的依据,而要采用通常的客观标准即以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作为判断标准。”在2021年某个案件的判决书中认为“判断申请人的申请是否存在错误,应当结合具体案情,通过审查申请人是否存在通过保全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故意或过失、保全的对象是否错误、申请保全的财产范围是否适当、申请保全的目的等因素进行判断,不能简单以实体纠纷案件处理结果作为判断保全申请是否错误的唯一依据。”在2022年某个案件的判决书中认为:“当事人的法律知识、举证能力、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判断能力各不相同,对诉争事实和权利义务的判断与人民法院的专业判断之间较难实现一致,不能因人民法院未支持某项诉请就反推当事人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本案中,A、B两公司存在合同纠纷,A公司根据基本证据向法院起诉,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夸大诉讼数额等等恶意诉讼、滥用保全措施的行为,保全的对象没有错误、保全的财产范围并没有超出诉请的数额,A公司和C保险公司不存在过错。三、如果存在财产保全错误的情形,被保全一方的损失如何确定?从部分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司法案例中可以看出,当事人主张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主要有三个方面:名下银行账号被冻结的利息、土地及商铺被查封造成的损失(比如价格下跌)。(一)关于名下银行账号被冻结。存在两种情况,一是账号被冻结造成的利息损失,二是因账号被冻结而另行融资造成的损失,比如借款或者向金融机构贷款而支付的利息。对于第一种情形,有观点认为应按被冻结期间的LPR计算,有观点认为应按存款利率计算。从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查询的信息来看,存款基准利率处于下调的趋势,与同期LRP相比,存款利率还是相对较低的。对于第二种情形,应举证确实有借款或贷款的必要及事实,比如提供借款或者贷款合同。关于时间段,借款或者贷款期间应在账户被冻结期间。关于利息,如果向自然人或者法人借款,约定利息不能高于法律规定。如果向金融机构贷款,可按金融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关于土地被法院查封,被保全一方一般会主张因不能办理土地开发手续,导致无法对该土地及时进行开发造成的经济损失。首先,法院的查封行为仅限制土地使用权人不得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不禁止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法》(2019年修正)第八条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即上述法律并未规定土地被查封后不能办理规划许可及施工许可,被保全一方可按相关法律规定申领规划许可及施工许可。其次,被保全一方也应举证据证明其曾向当地自然资源局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及施工许可,这些单位以土地被查封为由不予办理。如果被保全一方与自然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土地交付时间在被查封之前的较长一段时间,其有充分的时间办理规划许可及施工许可,更不影响开发利用土地。最后,土地开发利用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土地价格波动受市场、地段、疫情等因素影响,如果被保全一方没有提供同类地段价格下跌的证据证明价格已下跌,其称保全导致不能及时开发、土地价格下跌没有依据。(三)关于商铺被法院查封,导致不能正常出售的经济损失。首先,法院对商铺的保全措施,只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对商铺进行变更、转移登记,并不限制销售。从举证的角度分析,被保全一方也应证明有意向的买受人得知商铺被采取保全措施后,放弃购买这些商铺,或者已经购买的客户因此解除购买商铺合同。其次,被保全一方应举证证明商铺被查封期间价格下跌。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因素较多,比如地方政策、地段、周边配套等等,特别是前几年受疫情影响,不少人谨慎投资,持币观望。如果价格有波动,亦有可能是商业风险。
    石河子律师-黄荣高律师 黄荣高律师
    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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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农村宅基地拆迁款怎么分割?
    款的分割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法律、政策、家庭关系等多方面因素,需要综合考量并依法处理。
    石河子律师-周运柱律师 周运柱律师
    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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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宅基地拆迁款分割纠纷怎么应对?
    议。清晰表达各自的权益主张,理解各方需求,寻求共赢解决方案。收集证据:准备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宅基地使用权证、户口簿、建房许可证、家庭成员对房屋建设或维护的贡献证明、拆迁补偿协议等,以证明您的权益。法律咨询:咨询专业律师,了解您的权利与义务,获取专业的法律意见。律师可以提供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并帮助您准备法律文件。调解:如果协商未果,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上海法院也提供了调解处理指导手册,调解是解决此类纠纷较为高效的方式之一。仲裁或诉讼:若调解失败,可以选择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根据法律规定、房屋性质、家庭成员贡献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合理分配拆迁补偿款。遵守时效:注意法律规定的时效性,及时提出诉求,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灵活应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保持解决方案的灵活性,比如考虑不同补偿项目的分割方式,或者在家庭内部达成某些妥协。心理准备:此类纠纷往往涉及家庭情感,做好心理准备,保持冷静理性,避免情绪化导致事态恶化。
    石河子律师-周运柱律师 周运柱律师
    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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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述偷税漏税的量刑问题及补税后法律责任
    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般纳税人的界定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都必须主动提出申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第4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漏税补缴后还要判刑吗?有可能。但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偷税漏税在五万元以下,公安机关立案前足额实缴应纳税款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石河子律师-荆华律师 荆华律师
    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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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款分割怎么解决?
    》、《上海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等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还需关注上海市最新发布的拆迁补偿政策及地方性规定。区分补偿内容:补偿款通常分为对房屋的补偿和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两部分。房屋补偿更侧重于房屋的市场价值或重置成本,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则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紧密相关。家庭内部协商:家庭成员应首先尝试通过协商来决定补偿款的分割方式。考虑到补偿利益的复杂性,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贡献,尽量达成共识。考虑户籍与贡献:宅基地使用权补偿由于其身份属性,一般由农业家庭户的户籍人口共享。在分割时,会考虑户籍人口、实际居住情况、对房屋的贡献等因素。法律咨询与调解:面对复杂情况或分歧,建议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进行法律咨询,必要时可通过调解或诉讼途径解决争议。尊重乡规民约: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分割过程中也会适当参考当地的乡规民约,确保分割方案的合理性和可接受性。注意时效性:拆迁补偿政策随时间可能会有所调整,因此,在操作前务必查阅最新的政策文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石河子律师-周运柱律师 周运柱律师
    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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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款怎么继承分割?
    或重置成本,原则上归房屋权利人所有。如果房屋权利人已去世,这部分补偿款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作为遗产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宅基地使用权因其较强的身份属性和集体所有性质,补偿款通常是对失去宅基地使用权的一种补偿。这部分补偿往往归该宅基地所属的农户家庭成员共同所有,当家庭成员减少时,由剩余的家庭成员共同继承。继承关系处理:如果被拆迁人在补偿协议达成前已经去世,需要先完成房屋的继承手续,确定新的房屋权利人,再以新权利人的身份参与拆迁补偿谈判。若补偿协议在被拆迁人生前已经签订,补偿款项则成为遗产,按照遗嘱或法定继承程序分配。家庭成员权益考量:分配时会考虑家庭成员的实际贡献,如长期居住、维护和修缮房屋等因素。如果有未成年人参与家庭共有宅基地使用权,即使他们没有直接出资建房,也可能被视为共同所有人,有权参与补偿款的分配。集体经济组织的角色:土地补偿费部分可能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这部分不直接作为个人遗产分配。对于宅基地上房屋的补偿,则更加注重房屋所有权和实际使用情况。协商与法律程序:实际分割时,家庭内部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达成一致意见。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判决。
    石河子律师-周运柱律师 周运柱律师
    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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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入室盗窃超过三万如何定罪量刑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入室盗窃超过三万的拘留期限一般是14天左右,最长不会超过37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入室盗窃超过三万可以取保候审,但需要符合相关条件。(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石河子律师-马铭蔚律师 马铭蔚律师
    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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