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离婚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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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限公司未成立,发起人可以直接要求退还投资款及利息?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案情简介2021年11月17日,原告张某和被告A公司、陈某、案外人王某和赵某签订《H有限公司协议书》,认购股份,约定成立H股份有限公司,协议对股东出资金额、出资形式、股权确定、股东权利义务等进行了约定,推举由陈某担任董事长。其中原告张某出资420万元整,陈某是A公司的法人,A公司以产能资质、无形资产纳入新股东占股比为五分之一,享受与其他股东同等权利。2021年12月9日,原告张某共缴纳股款360万元,被告A公司出具《欠条》一份并加盖公章,内容为“今收到张某现金360万元,股东变更前产生的全部费用由A公司法人陈某承担”,陈某在该《欠条》连带担保人处签字。上述《欠条》中的款项,原告张某于当月分两次转入被告A公司银行账户。后H公司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成立,但却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了部分经营活动。2023年7月,原告陈某以被告A公司一未进行出资,且H公司未能成立为由向平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解除协议,被告A公司、陈某返还其股款360万元及占用期间的利息。审理中,被告A公司、陈某同意解除涉案协议。法院审理一审判决作出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律师说法总之,合作设立公司不能出资以后就当“甩手掌柜”,要想生意做得长久,一定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更要懂得在法律框架内尽可能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石河子律师-赵江涛律师 赵江涛律师
    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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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借用他人信用卡并签订《借据》,需要夫妻共同偿还吗?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案情简介2021年9月,王某将自己名下的A银行、B银行、C银行信用卡各一张,转借给田某使用,田某透支额度用于经营。2022年3月28日,田某向王某出具借条,金额合计80.3万元。2023年3月9日至4月23日,王某向A银行、B银行、C银行信用卡共计还款831910.93元,双方均认可借款金额以此为准。后王某多次与田某沟通还款事宜,田某未按约定将款项还清,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田某承担还款责任,并要求姜某(田某配偶)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审理本案争议焦点:一是原告与田某之间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有效;二是案涉债务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关于焦点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1款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结合王某向法院提交的信用卡账单等证据,以及法院庭审调查事实,王某认可上述借款系信用卡套现产生。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王某、田某信用卡套现的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虽然王某、田某套现信用卡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但田某与王某对2022年3月28日的借条真实性均无异议,借条中涉及的84.3万元借款、利息及还款约定等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根据《民法典》第157条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后果的相关规定,田某对于该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关于焦点二,虽然田某借款时间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由于姜某常年在外工作,对田某的借款并不知情,王某也未举证证明田某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王某主张姜某事后追认的证据不足,因此姜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律师说法信用卡的信用额度是金融机构基于持卡人的信誉所发放,让持卡人进行透支消费使用。信用额度系银行所有,信用卡资金属于信贷资金,持卡人在消费透支前对该额度没有所有权。因此将本人名下的信用卡转借给他人使用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民间借贷合同应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出借信用卡给他人的行为,本身就已经违反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同时违反了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的合同内容,存在较大法律风险。一方面,该行为妨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导致发卡金融机构无法对授信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形成不良信贷风险,影响金融信用环境。另一方面,对于持卡人而言,如果借卡人使用信用卡进行非法套现、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持卡人也将面临相应的法律惩罚。对于夫妻一方的借款,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认定:一是是否属于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二是是否属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三是债权人是否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民法典》第1064条对夫妻共同债务范围进行了严格限制,尤其是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与第三人形成的大额借贷、不动产买卖等债权债务关系,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将举证责任归于债权人,对保护未举债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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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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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处在哺乳期的A某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关系是否自动解除?
    单方面自动解除劳动关系?在什么情况下,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会得到法律的认可?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对该类型案件的处理,来评析目前司法实践的认定方式。裁判要旨哺乳期是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给予女职工特别保护,并对用人单位相关权利予以一定限制的特殊期间。劳动合同期满,存在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该情形消失时终止对于该法定期间的期限,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可以通过公司与员工双方约定或通过单方规定的方式而缩减。女职工如认为其身体情况允许,可在哺乳期内向公司提出其不需再享有哺乳期的特殊保护待遇,这不代表可以据此缩短哺乳期的法定期限,但女职工以个人原因在劳动合同期满前离职,并不违反目前的法律法规。案情简介A某与某商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期限为2017年9月18日至2020年9月30日。2020年3月16日,A某生育一子。2020年9月8日,某商业公司向A某发送《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通知书》,载明:“您与我公司的劳动合同将于2020年09月30日到期,由于目前您正处于女职工‘三期’(即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因此您的劳动合同期限将依法延续至上述‘三期’届满之日即2021年3月15日。公司决定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与您续签劳动合同……”。2020年12月12日,A某向某商业公司寄送《情况说明》,告知某商业公司因其身体原因,将于2021年1月1日起不再继续哺乳。且称因其哺乳期情形消失,故劳动合同应当于哺乳期情形消失即2021年1月1日时终止。鉴于某商业公司已明确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故要求某商业公司应于2021年1月4日前结算工资、奖金、经济补偿金等款项并办理退工。2020年12月23日,某商业公司针对A某提交的《情况说明》作出答复,认为A某无权缩短哺乳期,劳动合同应当于2021年3月15日终止,并告知A某出于身体状况等个人原因需要请假等特殊安排,可在A某提供相关支持文件后充分考虑并予以合理安排,若A某坚持办理离职手续,则属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不应获得经济补偿金。后A某通过电邮向某商业公司提出异议,并再次坚持《情况说明》中所涉观点。2021年1月4日,某商业公司为A某结算了劳动报酬并办理退工,但某商业公司以劳动合同系因A某辞职解除,故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A某不服公司的答复结果,提出了劳动仲裁,该案件经历了一审、二审以及再审。历次裁判结果及理由1.一审法院认为:某商业公司已多次明确告知A某若在劳动合同到期日即2021年3月15日前离职则将无法获得经济补偿金,本院认为某商业公司已尽充分告知义务,在此情况下A某仍坚持要求办理离职手续,并已实际领取了退工单,现A某要求某商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驳回A某对经济补偿金的诉请。A某不服,提出上诉。2.二审法院认为:A某系因个人原因于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之前主动离职。主要理由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存在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该情形消失时终止。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相关内容,女职工哺乳期是指从婴儿出生到一周岁之间的期间,该期限是用人单位履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定义务的期限,不以女职工个人身体原因是否具备哺乳条件而发生变化。A某于2020年3月16日生育,哺乳期应当至2021年3月15日止,故双方原本于2020年9月30日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2021年3月15日,A某主张劳动合同于2021年1月1日终止缺乏法律依据。另,在某商业公司充分回应A某以后,A某依旧于2021年1月2日从某商业公司办理了内容为2021年1月1日合同解除的退工证明,以上行为,表明A某属于离职行为。A某不服,提出了再审申请。3.高院维持了二审判决,驳回了A某的再审申请律师评析律师认为:我国目前在《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保护特别规定》中,对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性的劳动权益进行了明确规定。公司方不得对处在“三期”的女员工的工资、假期、社保等进行限制或者逼迫女性员工自主解除劳动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处在三期的女员工的任何要求都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劳动合同法》中仅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该法第四十条及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但在本案中,并不存在该前提。该案中,女员工出于自身原因,在其哺乳期内明确其欲自动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律师建议法律对“三期”女员工的权益保护体现着国家层面对女性权益保护的重视程度,但在实践中,常常会与以经济效益为目标的公司运营价值理念产生矛盾。公司方对于需要解除处在“三期”女员工的,需要慎之又慎。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劳动案件的司法审理,还需要结合各个省份的经济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不同情况的具体分析。个案具有特殊性,不是直接的法律意见,如有案件,请联系律师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石河子律师-李娅莉律师 李娅莉律师
    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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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罪案例丨济宁某帮信案经王其森律师成功辩护获不起诉
    行卡随即被全国多地冻结。多名受害人在全国多地以被诈骗为由报案。委托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被济宁市某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随即聘请王律师为其刑事辩护,希望能够争取从轻辩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发现被冻结的另外一张卡不涉及刷流水,资金交易未发现异常现象,遂为其提交解除银行卡冻结的申请,后银行同意为其解除冻结。同时辩护人向侦查机关提交无罪辩护意见,但侦查机关不同意,后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人立即赶赴检察院阅取全部卷宗材料。阅卷后,辩护人更坚定了提出无罪辩护意见的信心。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不要轻易放弃无罪辩护的理念。历经9个月后,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对被不起诉人解除取保候审,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委托人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保住了工作,保住了无犯罪记录,避免了其子女未来可能遭受的不利影响。据悉,帮信罪已经连续几年居于刑事案件第三位。2023年,全国法院审结帮信犯罪案件10.2万件,同比增长25.4%。因此,不要出售、出租、出借“两卡”,远离帮信、掩隐、洗钱等跑分活动,拒绝沦为电诈“工具人,在交朋友、找兼职时要谨慎识别法律风险!
    石河子律师-王其森律师 王其森律师
    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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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罪案例丨济宁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案经王其森律师成功辩护获不起诉
    证件,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委托人希望能够争取从轻减轻辩护。根据委托人的陈述,分析了案件相关法律事项,但根据相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王律师明确表示不能做保证性承诺。第二天一大早,委托人再次来到律所决定委托。接受委托后,当天下午辩护人赶赴检察院阅取全部卷宗材料。除充分阅卷外,结合相关案例、书籍、农机类网站及相关单位机构改革情况,辩护人认为本案存在不起诉的可能性。经多次沟通、提交书面辩护意见(详细内容附后)和相关不起诉案例,检察机关最终采纳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对委托人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本案在辩护人不轻易放弃的情况下,C某没有被检察院提起公诉,保住了无犯罪记录,避免了其子女未来可能遭受的不利影响,既保住了“个人”无案底,也保住了“家庭”。本案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对律师的辩护意见耐心地倾听与回复,亦对辩护律师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认同与肯定。这让辩护人对职业共同体有了新的认识,收获了认同感与成就感,也让辩护工作得以顺利开展,最终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在此也感谢办案机关依法公正办案,坚守“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辩护意见】一、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C某的行为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其行为属于“购买”事业单位的“证件”,但也不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详细理由分述如下:1、C某参与办理的证件显示盖章单位全称为X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该单位于X年X月X日已被公告注销,被注销前是事业单位,不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中的“国家机关”,因此不可能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但C某也不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中的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按照同案嫌疑人F某的供述,F某通过自称“L某”的人办理了拖拉机行驶证、登记证书。涉案印章是“L某”伪造还是另有他人伪造,在案证据未查明。在C某想办理证件之前涉案印章有可能已经存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C某直接伪造了印章或参与了印章的伪造。而且F某向C某承诺证件是真实的,也就是说承诺了印章的真实,C某信以为真,将办证相关事宜全部交由F某进行办理。C某在办理证件过程中未从中牟利,没有贩卖的故意。而且F某向C某提供了盖有X市农业农村局农机监理业务专用章的《证明》。从现有证据来看,这些《证明》的真假未被核实。即便事后这些《证明》被证明是假的,也不能据此认定C某在办理证件过程中明知拖拉机的证件是假的。C某也是受到了F某的欺骗。因此C某在主观上不明知办理的证件是假证,既没有伪造印章的主观故意,也没有伪造印章的行为。也可以进一步得出C某既没有伪造证件的主观故意,也没有伪造证件的行为。针对上述辩护观点,辩护人提交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松检公刑不诉X号不起诉决定书作为参考。2、第二款规定仅限定为伪造这一种行为,与第一款相比不包括“买卖”,并限定为印章这一个对象。这是立法上的区别对待,而不是疏漏,突出了刑法对行使国家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予以特别保护的立法本意。罪刑法定原则是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另外,根据《关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答复》,对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可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类推适用的角度,对于“买卖伪造的证件”的行为,宜以“买卖”进行追究,而非以“伪造”的共犯定罪处罚。而且,如果只有“买”,但没有贩卖的目的,那么不能认定成“买卖”。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C某通过向F某购买证件后从中赚取差价。因此,C某的行为手段也不属于“买卖”。另外,C某的行为对象是证件,不是印章。即便C某的行为被认定成“买卖事业单位印章”,但由于“买卖事业单位印章”的行为不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因此C某不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3、本案中拖拉机的行驶证和登记证书办理的时间为X年X月份和同年X月,此时该事业单位已经不存在。既然如此,那么任何人都不可能破坏该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法益未被侵犯。综上,C某主观上不存在犯意,客观上其行为属于“购买”事业单位的“证件”,客体上未侵犯法益,因此不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更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二、即便涉案行驶证、登记证书上盖章的单位被认定成国家机关,由于以下原因仍然不能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这个罪名在主观方面要求必须具有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过失不构成本罪。本案中C某主观上不具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故意,具体理由上文已经阐述,在此不再赘述。在客观方面,C某的行为只是属于“买证”,由于未从中牟利那么不属于“买卖证件”。C某在向F某表达办理拖拉机车辆手续的意向后没再过问办证的具体程序,直到F某将《证明》及行驶证、登记证书等车辆手续交给C某。整个过程中C某对于F某办理车辆手续是否真得到有关部门的许可并不知情,更没有参与车辆相关证件的伪造。C某未直接伪造或参与伪造证件,不能因为卖方有人伪造证件,就认定购买人也是伪造证件,因此C某也不属于“伪造证件”。因此无论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C某均不符合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三、关于办理证件的数量。由于C某和拖拉机车主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因此转账记录不能证明C某为拖拉机车主办理了行驶证、登记证书。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实D某的行驶证、G某和Z某的行驶证、登记证书是通过C某办理的。因此,在案证据最多只能证明C某为三人办理了证件。四、请综合考虑C某具有的以下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对C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针对下列辩护观点,辩护人提交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穗云检刑不诉X号不起诉决定书、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渝九检刑不诉X号不起诉决定书、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吉水检刑不诉X号不起诉决定书作为参考,这些类案中被不起诉人办理的证件数量要么与C某相当、要么远多于C某办证的数量,并且其他情节非常相似。1、C某表示愿意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C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案情,系坦白;认罪悔罪态度比较诚恳,积极配合侦查,愿意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2、C某系从犯,在办理证件过程中受到了F某的欺骗,如果F某明确告知办理的证件是假的,那么C某不会帮车主办理证件,其所起作用较小,应为从犯,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3、C某时任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找F某购买证件牌照是为了提高拖拉机销量,为其所经营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服务。办理证件过程中未从中获利,无伪造、买卖证件的犯意和行为,并且办理的证件数量较少,说明其主观恶性不大。案发后,相应证件被及时扣押,降低了社会危害性,犯罪情节比较轻微。4、C某到案后积极赔偿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C某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补偿和赔偿受害人损失X万元且受害人出具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C某的刑事责任,可对其从轻处理。5、C某无前科,系初犯。C某平时一贯表现较好,无违法违纪情形。这次触犯法律主要是法律意识淡薄不懂法造成,可对其从轻处罚。以上意见请贵院考虑并采纳,谢谢。此致
    石河子律师-王其森律师 王其森律师
    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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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张“借据”改变双方的法律关系,重新划分双方的权利义务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案情:2019年4月,A材料公司与案外人小张、小李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三方共同投资C地块项目。后B装潢公司向A材料公司分别转账35万元、52.5万元、52.5万元,上述转账均备注“借款”。2019年12月,A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小赵向B装潢公司出具借条并加盖了公司公章,载明借到B装潢公司人民币140万元,2020年6月份归还70万元,8月份归还70万元,并备注此前的三方约定(C地块项目)作废。2021年10月,A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小赵在上述借条复印件下方书写承诺书一份,载明承诺上述借款140万元,利息50万元,合计190万元于2021年春节前付清,逾期违约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倍计算。到期后,A材料公司未能还款,B装潢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要求A材料公司还本付息。A材料公司辩称,其与B装潢公司并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涉案的140万元是案外人小张支付的投资款。双方对簿公堂,各执一词。法院另查明,小张与B装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小孙系夫妻关系。判决:一审法院认为,A材料公司与小张、小李签订合作协议,小张因该合作协议通过B装潢公司向A材料公司转账140万元,此后经清算,由A材料公司向B装潢公司出具借款金额为140万元的借条,可以认定A材料公司结欠B装潢公司借款140万元。A材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前述承诺书明确140万元、50万元利息,合计190万元于2021年春节前付清。现A材料公司未能按约还款,其作为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条约定还本付息,但利息标准为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一审判决后,A材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律师说法:审判实践中,除传统的民间借贷纠纷外,还有很多此类由基础法律关系转化而形成的借贷关系。尤其投资纠纷中,合伙各方在散伙时会对投资收益等进行清算,一方投资款可能会转化为借款,若各方协商一致将投资款转化为借款,则均应当按照借贷的规则还本付息。若合伙各方对合伙清算事宜并未达成一致意见,也未一致同意将投资款转化为借款,切记不要以“借条”或“借据”等形式作为结算依据。投资人一旦变为出借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将重新设定。投资关系中,收益与风险同在,经营回报不固定;但借款关系中,借款到期后,借款人要按约定还本付息。
    石河子律师-赵江涛律师 赵江涛律师
    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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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街拍未经同意公开视频,是否侵犯肖像权?
    害消费者肖像权的潜在风险。基本案情网传某公司的执行董事、党委书记、总经理胡某勇在闹市与一名女子逛街,两人举止亲密,被一名街拍摄影师拍下后发到网上,两人疑为同事关系,而胡某勇妻子也是该公司员工,此事引发网友关注。案例解读摄影师在准备拍摄时被拍摄人未拒绝,但后来未经被拍摄人的同意,摄影师便私自将照片或视频发布至网络,该行为则涉嫌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就街拍行为而言,不管是街拍对象是自然景象或建筑物还是人物,不进行商用不构成侵权,如果进行商用则构成侵权。在未经被拍摄者许可的情况下,拍摄的视频或照片仅可以将其用于个人欣赏、课堂教学、科学研究、新闻报道等场景。如果用作其他目的的用途,需要经过肖像权人的许可。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石河子律师-马政鹏律师 马政鹏律师
    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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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组织卖淫罪被拘留在看守所多久可以会见取保候审
    ,具典型成功案例。我们擅于攻克案件难关,对案件常常能从细节入手,找到突破口,冲出证据重围,灵活运用法律,切中案件要害,拿出独特的辩护意见,尽最大努力还您自由!宗旨:提供最优质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您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案情简述:】2015年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从不同省份抓获犯罪嫌疑人19人,本律师代理其中一位张某某,《刑事拘留通知书》写明涉嫌罪名“组织卖淫罪”,之后律师会见了解到张某某在整个案件中只负责“键盘手”的工作,即通过社交网络联系嫖客,之后电a话通知另一案件嫌疑人接待客户找场所,在张某某和其余三人一起工作3个多月时被警方抓获,并由外省羁押至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案件争议点:】律师会见了解案情后,认为张某某在本案中只是协助促成交易的行为,不属于组织领导者,由于组织卖淫罪判刑起点就是五年以上,最低也要判五年,而协助组织卖淫罪则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即有可能判一年、两年或三年等,所以定性为组织卖淫罪对犯罪嫌疑人很不利,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及时约见公诉人,听取作为辩护人的观点,之后再《起诉书》中把张某某罪名变更为“协助卖淫罪”,即便没有判刑结果已经给犯罪嫌疑人减少了很多刑期,律师对此案的辩护也得到犯罪嫌疑人亲属的认可和好评。【案件法条:】协助卖淫罪: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卖淫罪: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石河子律师-戴允丝律师 戴允丝律师
    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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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款欠款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
    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二、工程款纠纷怎么起诉工程款纠纷起诉应当先提交起诉书,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编号提交相应的份数。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提交有关材料。法律快车提示您,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面证据时,应当填写证据清单一式两份,详细说明所提交证据的名称和页数。立案法院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未提前提交的,法院将自动撤诉。三、拖欠工程款欠条如何写拖欠工程款欠条应当写明以下内容:1.标题。欠条的标题一般由文种名构成,即在正文上方中间以较大字体写上“欠条”两字。也有的在此位置写上“暂欠”或“今欠”字样作为标题,但这种标题正文则在下一行顶格写。2.正文。欠条的正文要写清欠什么人或什么单位什么东西、数量多少,并要注明偿还的日期。3.落款。落款要署上欠方单位名称和经手人的亲笔签名,是个人出具的欠条则需署上立欠方个人的姓名。并同时署上欠条的日期。单位的要加盖公章,个人的要加盖私章。
    石河子律师-王维斌律师 王维斌律师
    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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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违约条款是否有效
    确认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仍然有效。对于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或作折价补偿,同时酌情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二、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三、建设工程合同有效要件建设工程合同有效要件如下: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经过协商已达成一致;3.在书面形式的合同上,所有当事人已经签字、盖章。《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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