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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破产抵销权的限制条件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4-01 10:26:08 人浏览

导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前对于破产的债务人有将其对破产人的债权和债务予以抵销的权利。那么企业破产抵销权的限制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大家解答。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前对于破产的债务人有将其对破产人的债权和债务予以抵销的权利。那么企业破产抵销权的限制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大家解答。

  一、行使破产抵销权的限制条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破产抵销权有以下限制条件。

  1、可进行破产抵销的债务仅以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为限

  《破产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

  2、破产债权人恶意负债不能抵销

  《破产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恶意取得的债权不能抵销

  破产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因为法律 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三、什么是破产抵销权

  破产法上的抵消,是债权人只能依破产程序分配清偿的例外。抵消权本是民法上的权利,但在破产程序中,为保证对债权人的清偿公平,所以不能将之完全照搬适用。为适应破产程序之特点,破产法对民法上的抵消权加以适当的扩张或限制,使其形成破产法上的抵消权,并产生一些不同于民法抵消权的特点。

  在破产程序中承认抵消权的理由:“一是抵消制度是为了担负担保性功能,通过行使抵消权,而不根据破产手续就能优先得到清偿;二是如果不允许抵消,就会产生不公平的现象,即:自己欠破产财团的债务,被要求做出全面的履地;与此相对,自己拥有的债权,则作为破产债权,只能受到按比例的平均的分配(清偿)”。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同样的债权却处于不平等的清偿地位,有违公平原则。

  所以,破产法中便设立了抵消权,以保障破产债权人的上述权益,而简化破产程序、节省清算时间和费用等考虑,则退居其次。

  破产法上的抵消权比民法上的抵消权,对当事人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在债权相互抵消的范围内实际起到担保的作用。在正常的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双方均有支付能力,民法上的抵消权主要只是为双方当事人节省结算的时间和费用,担保的作用并不明显。

  而在破产程序中,如无抵消权的设置,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人享有的债权,因破产人无力清偿,只能得到一定比例的偿还,甚至完全得不到偿还,但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人所负的债务,却必须一分不少,全部清偿,利益相关甚大。破产抵消权实施的结果,实际上是使破产债权人的债权得以由破产中得到全额、优先清偿。

  根据上述的回答我们可以清楚知道,对于破产抵消权的限制包括了破产债权人恶意负债不能抵销、破产债权或取得的他人破产债权等上述内容的多种情形。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请咨询法律快车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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