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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失败的后果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01 15:44:41 人浏览

导读:

设立公司是一件大事,公司设立失败是发起人在筹办公司设立的事务之后,由于主观或客观方面的原因,公司最终没有成立。那么公司设立失败有什么后果?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网小编带您一起了解下相关内容。

  设立公司是一件大事,公司设立失败是发起人在筹办公司设立的事务之后,由于主观或客观方面的原因,公司最终没有成立。那么公司设立失败有什么后果?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网小编带您一起了解下相关内容。

  一、公司设立失败的后果是什么

  企业设立失败,须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对于公司制企业,发起人承担以下责任:

  1、连带赔偿责任

  设立费用及债务原则上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但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先前发生的与设立相关的费用及债务就失去了公司这一拟定的承担主体,只能改由实施设立行为的主体(发起人)承担。

  由于发起人之间的关系近似于合伙关系,因此各国或地区的公司立法多规定对此准用合伙的有关规定,即由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生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2、对已收股款的返还责任

  在采取募集设立公司的情况下,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还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至于发起人相互之间的责任承担,应按其约定或投资比例进行划分。

  因此,一般情况下,当企业未成立时,对于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发起人应当予以返还,并返还相应的利息。本案中,由于中聘产业公司设立失败的,刘利有权依法向主张返还股款。

公司设立失败的后果是什么

  二、公司设立失败的原因

  公司设立失败是指发起人在筹办公司设立的事务后,由于主观或客观方面的原因,公司最终没有成立,未能获得法律人格。

  导致公司不能成立的原因主要有:

  1、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

  2、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前撤回申请。

  3、创立大会作出不设立决议。

  三、注册有限公司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1、最低注册资本和出资时间。

  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后,我国所采用的资本制度变更为折衷资本制,而不再是以前的法定资本制,这意味在公司股东在设立公司时,公司章程中确定的注册资本数额不需一次性缴足,而只要首期出资达到法律规定的一定比例公司即可设立;另外,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相比以前也下降了很多。但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

  (1)设立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时,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也不得低于三万元人民币,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2)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十万元人民币,而且公司股东必须一次性缴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得分期缴付。

  2、出资的方式。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在实践中,最常见的出资是货币出资,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股权、债权等出资也日益增多。公司股东在出资时,应注意几个问题:

  (1)公司股东不得以劳务出资。

  公司法规定的出资形式必须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显然劳务不属于非货币财产,而且难以用货币估价,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因此,与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不同,公司法实际是不允许公司股东用劳务出资的。毫无疑问,在公司内部制衡机制不够完善的现行法律下,允许劳务出资会造成股东之间的权利侵害,尤其是对小股东而言。但随着人力资本价值的不断上升,并广为社会所接受,劳务出资的限制对于经济发展的限制也日益明显,但限于目前的法律规定,劳务出资尚属违法。但在实践中,未尝不可以采用其他的方式来处理人力资本的价值问题,比如说公司设立后公司股东之间免费转让股权(股份),比如公司盈利后以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后免费转让股权(股份),比如以协议的方式设立期权等。

  (2)知识产权出资。

  《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并未对知识产权作出明确定义或明确界定范围,而在现实中,知识产权范围本身就是一个有争议的概念,根据WIPO(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定义,知识产权包括: A、着作权及邻接权; B、专利权;C、工业品外观设计权;D、商标权;E、科学发现;F、防止不正当竞争。而根据TRI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定义,知识产权则包括: A、着作权及邻接权; B、专利权; C、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D、商标权; E、地理标志权; F、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G、未公开信息; H、植物新品种。哪些可以作为公司法可以出资的知识产权,依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尚不明确,只能通过实践不断检验确立,但以知识产权出资,也必须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且知识产权出资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另外,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可适用或参照适用上海市《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登记办法》。

  (3)股权出资。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已由国家工商总局于2009年初颁布,并已于2009年3月1日正式施行,公司股东以股权出资的,适用该办法的规定。

  (4)债权出资。

  中国法律并未明确债权出资的具体操作方法,在实践中,债权出资主要有两种形式:

  其一是“债转股”。作为一项政策性规定,该类操作方法主要应用于国有企业的改制和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理。

  其二是公司依法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依法将债券转换为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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