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政策
导读:
国家有政策明确规定了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程序。那么,企业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政策有哪些?法律快车网小编为您介绍。
企业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如下:
1、条件。
(一)企业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企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连续4个季度(按季申报纳税人)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如果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的经营期尚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则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累计销售额;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2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2、所需资料:
①《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2份加盖公章;
②营业执照原件(或税务登记证)等。
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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