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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放弃方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8-17 14:17:02 人浏览

导读:

在非诉讼阶段,可以自由地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在诉讼阶段,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则是当事人依据自己的意思,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的诉讼权利。那么民事权利放弃的方式是什么呢?以下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民事权利放弃方式

  一、民事权利放弃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或者诉讼权利。

  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或者诉讼权利的行为包括: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时,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由当事人决定,人民法院对民事争议基本是不告不理;提起诉讼后,原告是否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是否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由当事人决定;当事人是否自行和解,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也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二、被选举权是否属于人格权

  民法典被选举权不属于人格权,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三、一般人格权的功能是什么

  1、解释功能。由于一般人格权的高度概括性和抽象性,使它成为具体人格权的母权,成为对各项具体人格权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权利,决定各项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性质、具体内容以及其他具体人格权的区分界限。正因为如此,一般人格权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具有解释的功能。

  2、创造功能。格权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纵观人格权的发展历史,它是一个从弱到强,从少到多,逐渐壮大的权利组合。

  3、补充功能。一般人格权也是一种弹性的权利,具有高度的包容性,既可以概括现有的具体人格权,又可以创造新的人格权,还可以对尚未被具体人格权确认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发挥其补充功能,将这些具体人格利益概括在一般人格利益之中,以一般人格权进行法律保护。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事权利放弃方式的相关知识,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得违反法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否则,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可以进行干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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