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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履行的规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5-10 15:05:17 人浏览

导读:

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而买卖合同履行也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那么买卖合同履行的规则有哪些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

买卖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买卖合同履行的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买卖合同履行的规则如下:

  1、平等原则

  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其他组织;不论其所有制性质和经济实力;不论其有无上下级关系,他们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实施不公平竞争和不平等交换;不得利用公共权利搞非法垄断,签订“霸王合同”;不得利用自己的经济实力强迫他人接受不平等条款。

  2、自愿原则

  是指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自愿决定是否签订合同,与谁签合同,签订什么样的合同;自愿协商确定合同的内容,协商补充变更合同的内容;自愿协商解除合同;自愿协商确定违约责任,选择争议解决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当事人的合同行为。

  3、公平原则

  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无论是签订合同还是变更合同,都要公平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除少数无偿合同外,当事人一方不能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

  4、诚实信用原则

  是指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用欺诈手段骗订合同;不得擅自撕毁合同,要忠实地履行合同的义务;不得搞合同欺诈。

  5、守法原则

  是指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买卖合同条款不明确时的履行办法

  为了使买卖合同能够实际全面履行,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各项条款都应具体、明确和清楚。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当事人缺乏订立买卖合同的经验或者粗心大意,而使合同中的某些条款订得不明确具体,这样就给买卖合同的履行带来困难,法律允许当事人双方及时协商,采取一些补救措施。

  1、质量标准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在质量标准合格的前提下,如果存在等级不明确的情况,可按中等质量履行。有样品的按封存的样品质量履行。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具有同种物的通常标准或者为了实现合同目的该物应具有的特定标准。

  2、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当事人任何一方可以随时向对方履行义务,也可以随时请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但都要给对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3、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4、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凡合同规定由出卖人送货、代运的,合同履行地为产品发运地;凡合规定由买受人自提的,合同履行地为产品提货地;给付货币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5、价格不明确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规定履行。

  三、买卖合同的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

  5、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买卖合同履行的规则的相关内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买卖合同履行的规则有如下五点: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快车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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