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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应约定哪些条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3-09 17:00:09 人浏览

导读:

买卖交易在日常生活当中十分常见,在交易的过程中难免会发生一些矛盾争议,买卖合同就能有效的保护好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那么,买卖合同应约定哪些条款?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买卖合同应约定哪些条款

  一、买卖合同应约定哪些条款

  买卖合同一般应规定的内容及注意要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应以营业执照名称为准,自然人就以居民身份证上的名字为准);

  (二)标的;(应写全称,写具体,不能简写,品种,规格,型号,等级,花色等要写具体)

  (三)数量;(必须明确填写,不得含糊)

  (四)价款或者报酬;(由双方协商决定)

  (五)质量;(产品的质量标准,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要按企业标准签订,当事人有特殊要求的,由双方协商签订)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应有明确规定

  (七)违约责任;(按经济民法典规定)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可写仲裁委员会仲裁或由法院解决)另外还可以规定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权怎么规定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如果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以上时,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直接解除合同。

  这样规定是因为分期付款合同的订立是建立在出卖人对买受人资信能力的信任基础上的,如果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已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意味着买受人的资信能力已不足信任。

  为了保护出卖人的利益,应当允许出卖人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出卖人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是指取消原来付款期限的约定,要求买受人在一定时间内支付全部价款,避免因买受人资信状况的进一步恶化而导致出卖人最终不能收回应收价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三、买卖合同是债权合同吗

  买卖合同与债权合同两者是上下位的关系,也就是说买卖合同属于债权合同的一类,具体分析如下:

  (一)债权合同往往与债权行为同时出现,简单地说,设立合同(域外法上或称契约)的法律行为是债权行为(但债权行为不仅仅是设立合同的行为),(设立)买卖合同是债权行为的一种形式。买卖合同与债权合同两者是上下位的关系。

  (二)此处对债权合同及债权行为做简单解析。

  债权行为也叫负担行为,债权行为仅产生使他人为特定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之请求权,其效力仅及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而不及于合同以外之第三人。是法律行为的一种下位分类。

  (三)法律行为可以区分为复旦行为与处分行为。负担行为就是债权行为(以设立债权合同行为为主),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以及准物权行为(如债权让与)。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买卖合同应约定哪些条款的相关知识,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依据买卖合同标的物和买卖方式的不同而不同,没有一个确定、统一的模式。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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