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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成立是怎样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3-03 14:05:51 人浏览

导读:

实践中,对于买卖合同的处理情况,这是需要按照一定的手续和程序进行,对于权利予以尊重。那么,买卖合同的成立是怎样的?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买卖合同的成立是怎样的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是怎样的

  《民法典》规定,买卖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是真实意思表示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条款】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二、买卖合同的类型有什么

  (一)买卖合同的类型包括:

  1、分期付款买卖,是指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分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

  2、样品买卖,又称货样买卖,是指标的物质量依一定样品而定的买卖;

  3、试用买卖,又称为实验买卖,是指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托付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内决议能否置办的买卖;

  4、房屋买卖。

  三、买卖合同交付地点是哪里

  买卖合同交付地点是根据合同中约定的地点来执行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百零三条 【标的物交付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买卖合同的成立是怎样的的相关知识,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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