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成立是怎样的
导读:
实践中,对于买卖合同的处理情况,这是需要按照一定的手续和程序进行,对于权利予以尊重。那么,买卖合同的成立是怎样的?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民法典》规定,买卖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是真实意思表示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条款】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一)买卖合同的类型包括:
1、分期付款买卖,是指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分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
2、样品买卖,又称货样买卖,是指标的物质量依一定样品而定的买卖;
3、试用买卖,又称为实验买卖,是指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托付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内决议能否置办的买卖;
4、房屋买卖。
买卖合同交付地点是根据合同中约定的地点来执行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百零三条 【标的物交付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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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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