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之债成立的条件是怎样的
导读:
无因管理之债成立的条件是需要具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需要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表示等。无因管理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这类案件也受到民事诉讼时效的限制。
无因管理之债成立的条件是:
1.须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法律快车提醒,为他人管理事务是构成无因管理的前提条件,并且是既未受到他人委托又无法律上的规定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财物的积极行为,如为他人饲养走失的家畜。
2.须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管理人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是无因管理的必要条件。如发洪水时,把别人的家畜赶回自家饲养,并积极去寻找失主。
3.管理人须有如同管理自己财物、事务同样尽心的态度来管理他人的财物、事务。寻找到原主时,原主应如数偿还管理人支出的所有合理费用。
无因管理的诉讼时效是三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无因管理之债是根据法律规定,因发生无因管理事实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特点:
1.无因管理之债是由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引起的债。
2.无因管理之债是由合法的积极行为引起的债。
3.无因管理行为经受益人事后承认,可转化为委托合同关系。
4.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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