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导读:
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可以明确规定“无过错”的具体法律含义、吸收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明确涉及到的家庭问题、明确“遗弃”的法律含义等。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是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
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1.明确规定“无过错”配偶的含义。
2.吸收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法律快车提醒,明确规定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上的,而且包括精神上的损害赔偿。因为有些离因损害更多的是对于受害方精神上的打击和折磨,比如虐待等。
3.家庭问题。就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中的“家庭成员”作限缩解释,不应当把配偶之外的家庭成员包括在内。
4.家庭暴力和虐待。应当在原有的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家庭暴力和虐待进行扩张解释,将意图杀害配偶等严重侵犯对方人格权的行为包括在虐待之列;另外,应把精神上的虐待如重大侮辱行为也包括在内。
5.弃遗。明确遗弃的含义,对其应为扩张解释,将基本的婚姻义务的违反纳入到遗弃的概念中。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一方出于过错侵犯了对方因配偶关系而产生之权利并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在离婚时,过错方对无过错方所受的损害应给予相应的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补偿款对方不给的情况下,需要分情况处理:
1.若双方是通过协议离婚的,则当事人有权根据离婚协议的内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另一方给与补偿款,判决生效后,若对方仍拒不执行的,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若双方是通过诉讼离婚的,则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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