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的区别有哪些
导读:
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的区别包括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一般保证人是可以行使抗辩权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没有抗辩权。没有特别约定的,都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的区别有:
1.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2.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
3.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连带共同保证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快车提醒,担保人的保证期限由担保权人和担保人协商一致决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到期之日起六个月。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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