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格式条款的规定是什么
导读:
民法典格式条款的规定是产生争议时,按照正常人理解的条款内容来解释,若解释不了或者解释有两种以上的含义,按照偏向不利于适用格式条款的一方进行判决。
民法典格式条款的规定是如果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出现不一致,首先应当按照通常理解来解释,如果有两种以上的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法律快车提醒,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包含:
1.根据免责条款是否有效,可分为绝对无效的免责条款、相对无效的免责条款和有效的免责条款。
2.根据免责条款排除责任的程度不同,可分为完全免责条款和限制免责条款。
3.根据免责条款的受要约人可否要求修改或提出反要约,可分为可协商的免责条款与不可协商的免责条款。
4.根据免责条款排除责任的性质不同,可分为排除合同责任的免责条款和排除侵犯责任的免责条款。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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