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发出后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导读:
要约发出后失效的情形有拒绝要约的通知抵押要约人时、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时、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时,等等。发出要约后改变主意的处理办法是可以进行撤回要约或撤销要约的决定。
要约发出后失效的情形有: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拒绝要约,包括明确表示拒绝,或对要约进行了修改、限制或扩张。要约人一旦收到受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因被拒绝而终止效力。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即使在承诺期限内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为发出的新要约。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要约即失效。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在该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又表示接受要约的,该意思表示不为承诺,只能看作是一种新要约。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对要约修改后的“承诺”视为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的要约,是对原有要约的拒绝。
发出要约后改变主意了,可以撤回或者撤销要约。法律快车提醒,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被依法撤销的,失去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要约生效要符合的条件包括: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内容必须包括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
3.要约必须表明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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