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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11-16 16:55:54 人浏览

导读:

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规定是债务人和保证人共同承担的法律责任,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便可以依法向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的期限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议约定,如若没有约定的,也可以法定的六个月期限规定。

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规定是什么

  一、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规定是什么

  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规定是,连带责任保证是由债务人和保证人承担,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担保责任期限是多久

  连带责任担保期限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可以从约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连带担保责任和一般担保责任的区别

  法律快车提醒,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1.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2.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

  3.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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