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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失效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10-25 14:18:38 人浏览

导读:

要约失效的规定是在《民法典》当中第四百七十八条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有所说明的。要约的失效撤回是可以的,但是要符合民法典当中规定的相应要件和情节。

要约失效的规定是什么

  一、要约失效的规定是什么

  要约失效的规定是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要约被拒绝;

  2.要约被依法撤销;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要约的失效撤回可以吗

  要约的失效撤回是可以的。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不得撤销情形】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三、要约失效的原因有哪些

  要约失效的原因有: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法律快车提醒,要约不同于事实行为。要约作为一种缔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内容的拘束。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撒回、撤销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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