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区别是什么
导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区别是体现在二者产生的依据、责任保护的利益、信赖利益以及责任的性质等方面的不同。缔约过失是需要进行赔偿的,一般是在出现缔约过失责任的一方向另一方当事人的固有利益和信赖利益情形下。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区别是:
1.产生的依据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缔结合同中基于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而产生的责任;而违约责任则只能产生于已生效的合同,合同已生效,债务人应按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对约定义务的违反,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违约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合同义务。
2.责任保护的利益不同。
3.所谓信赖利益是指当事人信赖其与对方签订有效合同而产生的利益。
4.责任的性质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应当赔偿另一方的固有利益和信赖利益。主要包括为了缔约而花费的合理费用、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法律快车提醒,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时要赔偿以下两项:其—是赔偿固有利益损失,即在缔约时未尽到保护义务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另外是赔偿信赖利益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1.缔约过失行为人须有主观过错。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义务,因而为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行为意志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这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观要件。
2.必须实施了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反契约义务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法律快车提醒,先契约义务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而产生的法定附随义务,主要是告知、协作、照顾、忠实等义务。
3.有缔约一方信赖利益之损害事实存在。
4.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害是由于另一方缔约过失引起的。对于因果关系的性质,在缔约过失责任中,通说采用的相当因果关系。因为相当因果关系强调了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且认为这种“可能性”应以社会的一般见解来衡量,即在通常情形下依社会的一般经验认为有可能性即认为有因果关系,这比必然因果关系要求内在、本质的必然关系,强调结果发生的“必然性”更有利于保护受损方的的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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