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解除的情况
导读:
通过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具有权威性的司法观点,我们能够结合具体个案的情况对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请求能否被支持进行初步的判断,进而制定更加行之有效的诉讼策略。那么,股权转让合同解除情况有哪些?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进行解答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1、协议转让的股份数及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2、转让股份的每股个及股权转让金总额;
3、转让股份的交割日(股权转让让协议正式生效后方可进行);
4、股权转让金支付方式;
5、出让方的义务;
6、受让方的义务;
7、协议的生效日;
8、出让方的陈述与保证;
9、股权转让完成后,双方对上市公司的变动计划;
10、股权转让协议的解除条款。名义股东赔偿其因股权转让而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并征求其是否同意转让的意见。公司和其他股东应于30日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转让;公司和其他股东再起诉请求撤销转让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转让人将转让股权价款用于补足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且可以追加受让人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受让人以转让标的存在瑕疵或者受到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实际出资人按照约定请求名义股东赔偿其因股权转让而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通过以上内容,相信您对股权转让合同解除的情况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股权转让合同解除是双向的,不管哪一方有过错,存在违约的行为,另一方都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解除合同,并由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您还有不清楚的地方,欢迎您咨询法律快车律师,我们会给您专业的解答。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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