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及服务合同的区别
导读: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人则按约支付报酬的协议,那么委托合同及服务合同的区别是什么呢?下面就让我们跟随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处理事务的主体不同;
2、承担的责任不同;
3、合同形式不同;
4、采用的报酬支付方式不同;
5、认定方式不同
(1)、根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
1.特别委托
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的委托;
2.概括委托
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委托。
关于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2)、根据受托人的人数,委托合同可以分为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
1.单独委托,单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一人的委托;共同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两人以上的委托。
2、共同委托,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二条,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3)、根据受托人产生的不同,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直接委托和转委托。
1.直接委托,直接委托是指由委托人直接选任受托人的委托
2、转委托,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再选任受托人的委托。受托人为委托人进行转委 托,除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转委托的以外,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关于转委托,《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 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1、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相互信任基础上
委托人之所以选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务,是以他对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信任为基础的;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为委托人服务,能够完成委托事务的自信,这也是其基于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因此,委托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关系也难以巩固。因此,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受托的事务,不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转托他人处理受托的事务。同时,在委托合同建立后,如果任何一方对他方产生了不信任,都可以随时终止委托合同。
2、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
委托合同是提供劳务类合同,其标的是为劳务,这种劳务体现为受托人替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
3、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处理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而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进行的。因此,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后果,直接归委托人承受。这是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承揽合同、居间合同等类似合同的重要区别。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如约定收取报酬,则为有偿合同。如法律没有另外规定,当事人双方又没有约定给付受托人报酬的,则为无偿合同。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介绍的关于委托合同及服务合同的区别、委托合同的种类有哪些等的全部内容,相信应该也会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还有什么法律问题需要帮助解决的话,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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